蒋文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化工重点监控点相关政策。我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自认定以来发展势头良好,与化工园区形成了点面结合、优势互补的发展局面。我们在研究化工园区相关政策的同时,也一并研究统筹推进重点监控点的持续发展问题,近年来出台的诸多文件,如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均对重点监控点下步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关于污水分质处理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三、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关于项目准入问题。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和《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严禁新建、扩建限制类项目,对现有的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
五、关于园区发生事故惩戒问题。安全生产是化工园区发展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根据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相关规定和省应急厅意见,加严了安全标准,旨在督促园区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大隐患排查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屏障。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意见建议,根据全省化工园区发展实际,适时对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系统制定管理考核标准,对化工园区实行综合评定,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以考核倒逼园区提档升级、提质增效,全力推动我省化工园区管理服务迈上新水平。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2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化工专项行动办,0531—51782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