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自然资函〔2021〕1277号
庞重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禁止食用伴侣动物(猫狗)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省领导多次就野生动物保护和禁食等问题作出批示,我厅站稳人民立场,多措并举,开展了一系列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部署,高位推动,顺利完成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和养殖户退出工作。二是积极主动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决定》执法检查工作。三是对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并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等17个部门(单位)积极推动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持续向好发展奠定了基础。四是牵头建立了14个省级部门(单位)组成的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联席会议,为健全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有效做好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各环节、全链条监督管理提供了机制保障。
一、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问题
去年以来,我厅积极推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工作,完成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司法厅。今年1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印发2021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山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被列入跟进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今年6月29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2025年立法规划的通知》(鲁司发〔2021〕4号),已将《山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规划。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及时跟进配合做好相关修订工作。
二、关于出台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条例,并明确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包括猫狗)的问题
(一)猫狗不在野生动物保护法调整范围。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此,国家制定、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我省也公布了《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此外,根据原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规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猫狗不在上述的名录中,不在野生动物保护法调整范围。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情况。去年10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草案》在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方面的修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二是在基本原则中增加风险防范原则,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三是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并与动物防疫法做好衔接。
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方面的修改:一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二是增加对公民自觉增强保护生态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要求。三是在第三章增加具体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以及为食用非法购买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四是增加对餐饮场所的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此外,我厅在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建议中,明确将《决定》作为重要依据,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纳入立法目的,增加了“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等条款。
但是《草案》仍然对野生动物的概念没有科学明晰的定义,未能明确野生动物的范围。去年11月,我厅已将明确野生动物范围的建议提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为我们提供更多宝贵建议,推动野生动物保护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