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自然资函〔2021〕1239号
民进山东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我省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提案》收悉。提案深刻分析了我省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我省下一步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现结合我省有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闲置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问题
闲置土地具有明确的法律概念,《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对闲置土地概念、界定标准、调查认定、处置程序等均有明确规定。近年来,我省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有效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一是根据国家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分解下达各市,并定期调度、考核,近几年均超额完成处置任务,我省2020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排名分别列全国第5、第3位。二是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台账,建立完善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绘制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一张图”,指导各地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一宗一策,采取开工、收回、置换等方式加快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面积从2016年均居全国第1位,分别下降至第8位和第10位。
低效用地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在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定义为: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地域环境差异等因素影响,我省各市低效用地现状差异较大,且企业效益跟随产业政策、市场供需而动态变化,很难从省级层面制定统一标准去评判;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企业意愿、市场发展变化、政府财力等因素,不宜下达硬性考核任务。从国家要求到外省先进省份经验来看,均未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普遍采取政策激励方式盘活。去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从定性、定量两方面提出低效用地认定参考。定性方面包括: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定量方面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地均产出强度等控制指标明显低于地方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名单认定的产业用地。文件印发后,我厅组织各市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初步认定低效用地26万亩,列入全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的约14万亩。下一步,将结合自然资源部部署开展的节约集约用地详细评价试点等工作,探索细化调查认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关于制度建设问题
近年来,为解决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但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依然粗放的矛盾,我省出台了一系列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经省政府同意,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自然资发〔2020〕1号),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制度体系,为各地开展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提供了有力指导。
(一)有效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激励、示范引领”的指导思想,从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两个方面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目前,正在开展全省城镇低效用地摸底调查,建成全省首批低效用地项目数据库。印发《关于规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遴选8个再开发示范项目典型做法在全省进行推广。
(二)推动建立项目多部门联席审查制度。在上述多个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地建立项目多部门联席审查制度,精准征地供地,从源头上保证项目用地质量;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职责,共同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长效机制。
(三)实行“标准地”出让制度。2020年7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发〔2020〕6号),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与受让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项目投入产出、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内容。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进一步压实各部门监管责任。截至6月底,全省“标准地”出让787宗4.75万亩。
三、关于盘活利用举措问题
针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我省已采取以下措施推进:
(一)鼓励多元主体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土地二级市场。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等多元化、多渠道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推进山东省一体化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安全,为存量低效土地盘活利用提供高效安全的流转路径,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二)加大土地储备支持力度。对列入再开发数据库、地方财政资金难以落实的项目,省级土地储备机构加大前期开发扶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金依法依规参与政府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鼓励和引导有实力且有开发经验的企业参与再开发。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地块,实施集中连片开发。
(三)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或者涉及转让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关于信息公开问题
目前,我省正在统筹推进山东省土地市场网建设,实现信息积聚是核心目标之一。一方面,通过整合土地一、二级市场信息,实现市场信息充分集聚,增加市场主体交易机会,促进供需双方信息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作为省土地市场信息官方发布平台,地方政府可组织对辖区闲置低效土地在平台开展推介活动,明确招商引资方向,实现“以地招商”,更好促进闲置低效土地的流转盘活,激发市场活力。
五、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当前在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调查摸底工作难度大。城镇低效用地基础数据薄弱,调查摸底工作涉及调查指标较多,资料收集涉及企业用地、规划、经营、环保等数据,需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获取数据难度较大,且后期分析处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调查摸底工作量大,部分市县需要招标委托技术单位开展,但未列入年度预算,受资金限制难以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二是“涉法涉诉” “涉押涉访”等情况占一定比例,处置难度大。低效用地往往涉及较多历史遗留问题,权属不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单靠一个部门很难解决,需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综合施策、协同推进。三是政府和企业盘活城镇低效用地的动力不足。对政府而言,与使用新增用地相比,盘活存量土地成本高,周期长,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做大量工作。对企业而言,土地获取和保有成本低,包括税费在内的流转成本过高,导致盘活难度大。而税收、土地收益财政分配、水电价格等多数事权在国家,地方在构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励与倒逼机制中,能使用的经济手段不多。
下一步,我厅将广泛吸收借鉴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持之以恒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一是精准掌握闲置土地,实施源头防范。推进招商、征地、供地、建设和监管的全流程有机融合,提高项目引进、选址、供地精准度,推行标准地、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改革,通过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以供地模式、服务模式创新促进更多高质量项目落地。二是对低效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健全完善全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实行“策划启动、组织实施、监督评价”的全流程管理,从项目上切实推动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三是开展全区域全要素土地综合整治。做好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以及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统筹解决农村空间布局无序化、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系统质量退化等问题。四是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推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发改、工信、财税、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责任明确、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在招商引资、供后监管、低效企业倒逼退出等方面,落实共同责任,实现数据共享,加强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