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乐明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国企改革发展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提交的《关于综合施策、妥善处置我省僵尸企业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就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协调落实情况
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委高度重视,组织有关处室对提案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您的建议符合实际,指出了加快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有助于我省化解过剩产能,减轻发展拖累。为更好的落实相关建议,结合我委目前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主要做法,我们提出了2018年的工作措施。
二、省属企业“僵尸企业”处置进展情况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夯实新旧动能转换基础优势,我委继续坚定不移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采取多项措施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截至2017年末,共完成249户处置任务,其中,2017年完成处置135户,消灭亏损源141.42亿元,实现产权转让收入14.04亿元,实现利润15.86亿元,安置职工57990人,消化损失26.74亿元。
一是优化政策环境,认定处置标准。我委对处置“僵尸”企业态度坚决、积极作为,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按照“重组为主,破产为辅”的策略,陆续出台了《关于省管企业所属“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省管企业所属“僵尸”企业处置认定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补充文件,使得“僵尸”企业在处置方式、认定分类、考核激励等方面上更加精细、规范、科学。从全国范围来看,是首家出台“僵尸”企业认定标准和明确处置方式等相关政策的省份。
二是逐户对接调研,现场指导处置。从2017年7月份开始,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涉及“僵尸”企业处置任务的省属企业开展督导调研,逐户对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中,对“僵尸”企业处置任务较重、处置难度较大的兖矿集团、山钢集团、山能集团、华鲁控股等4户企业进行多次现场指导,帮助其解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
三是召开专题会议,积极消化损失。针对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办提出的消化损失力度较小的问题,我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应对策略,向企业印发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加快处置省管企业所属“僵尸”企业、消化损失及调整处置进度表有关内容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17〕60号)文件,要求各有关省属企业高度重视处置“僵尸”企业形成各类损失的处理工作,在确保完成全年利润预算指标和平衡资产负债率的基础上,积极消化各类损失。
三、我委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的主要做法
在具体处置过程中,各省属企业能够按照我委年初下达的处置任务,不等不靠,打破各批次间的限制,按照从易到难的原则,创新处置方式。2017年完成处置135户,其中,扭亏为盈46户,引进战投或技术改造5户,挂牌转让4户,破产裁定13户,清算注销33户,产能关闭6户,协议移交15户,无偿划转4户,封存或暂不处置9户。
一是实施降本增效,实现扭亏为盈。对于现有资产和资源与企业关联程度较高且产品仍具有一定市场的“僵尸”企业,采取资产、债务重组等方式,通过优化内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降本增效,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实现扭亏为盈46户,实现利润15.85亿元,消灭亏损源88.79亿元。
二是引战技改并举,提升企业活力。鼓励并指导省属企业对外积极寻找战略合作伙伴,在引进资金和技术的同时,更新管理理念,改造提升现有工艺水平,使企业在新旧动能转换的过程中,逐渐具备重新焕发生机活力的条件。2017年,引进战投4户,吸收资金1.14亿元;投入资金2.94亿元进行技术改造1户,5户企业累计消灭亏损源3.72亿元。
三是实施挂牌转让,加快股权退出。充分发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价值发现、信息交流和资本流动功能,促进“僵尸”企业股权转让退出。2017年,通过挂牌转让退出4户,实现产权转让收入14.04亿元,消灭亏损源0.11亿元。
四是破解制约难题,丰富处置手段。按照“保人不保企”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指导有关省属企业着力解决手续不全、债务涉诉、资产查封等遗留问题,实施依法破产、破产重整或退回股权。2017年共有11户“僵尸”企业取得破产立案裁定书,依法进入破产程序;1户“僵尸”企业取得破产重整裁定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1户“僵尸”企业的母公司通过法律诉讼方式,退回享有的该户“僵尸”企业的股权。13户“僵尸”企业消灭亏损源13.18亿元。
五是联合工商税务,实施清算注销。对于部分“壳”公司或经过吸收合并后成为“壳”公司的“僵尸”企业,我委积极协调工商税务部门,尽快办理工商税务注销手续,从法律层面消灭“僵尸”企业。2017年共依规清算注销“僵尸”企业33户,消灭亏损源20.53亿元。
六是按照有关政策,化解过剩产能。对于列入产能关闭清单的“僵尸”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做好职工分流安置的基础上,进行井架拆除、井口封闭等各个环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验收。2017年共关闭产能6户,消灭亏损源5亿元。
七是移交专业公司,进行专项处置。针对破解股权转让多次挂牌无人摘牌、本企业难以整合、参股企业无决策权等“想破破不掉、想退退不出”的难题,我委将15户暂时无法处置的“僵尸”企业协议移交山东国惠资产管理公司,帮助企业甩开不良资产包袱,确保后续处置工作依法依规、稳妥推进。
八是丰富处置手段,封存暂不处置。及时出台政策文件,创新性地丰富了处置手段,采用封存、暂不处置等方式,为企业轻装上阵排忧解难。2017年,经各有关省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封存6户,暂不处置3户,消灭亏损源1.19亿元。此外,盐业集团4户“僵尸”企业随着我省盐业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无偿划转至各地市,以此方式消灭亏损源0.17亿元。
四、2018年工作措施
对于您提出的关于综合施策、妥善处置我省僵尸企业的四条建议,我们将认真采纳,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丰富处置手段,确保2018年圆满完成321户“僵尸”企业处置任务,打赢“僵尸企业”处置攻坚战。
一是做好第三批“僵尸”企业清产核资和后续处置工作。根据“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总体部署,启动了第三批省属企业所属“僵尸”企业清产核资及后续处置工作。实际工作中,要求各有关省属企业在充分借鉴前期处置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僵尸”企业实际情况和处置方式,细化具体措施,提高处置效率,落实考核责任,积极推进第三批“僵尸”企业处置。
二是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回头看”工作。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明确省管企业所属“僵尸”企业处置认定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收益字〔2017〕44号)文件有关内容,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方式,对249户已经完成处置的“僵尸”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复查。对于通过内部整合、技术改造、引进战投等方式扭亏为盈的企业,重点复核其持续盈利能力;对于转让退出、清算注销的企业,复核其工商登记手续是否完善;对于破产立案、协议移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僵尸”企业,持续跟进后续处置情况。
三是动态调度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省属企业解决各类问题。继续做好定期统计上报和处置工作通报,对尚未完成“僵尸”企业处置任务的有关省属企业进行逐户调度,对处置任务较重的省属企业实行委领导挂牌督导,及时解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是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和亏损企业治理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根据年度“僵尸”企业处置和亏损企业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对省属企业予以适度奖惩,确保实现三年完成“僵尸”企业处置和亏损额、亏损面双双降至30%的工作任务。
特此答复。
山东省国资委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