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第12030499号《关于加大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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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6 14:04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学习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指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逐步形成,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有力推动了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发展,已经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近年来,我省主要通过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式,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一是抓好政策落实。重点围绕《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加强组织领导,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突出工作重点,狠抓政策落实。二是积极培育家庭农场。近年来,我省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家庭农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完善了家庭农场名录,开展了家庭农场监测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引导普通农户、种养大户“升级”为家庭农场,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的适度规模经营。截至目前,全省家庭农场达到7.4万家,评定省级示范场685家。三是合作社规范发展。先后出台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等,建立了由11个部门(单位)参加的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11个省直部门对全省“空壳社”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截至目前,农民合作社发展到21万家,省级以上示范社达1.3万家。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先后组织10个县(市、区)开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推动我省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四是加强对经营者的指导服务。加强对小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领办人及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从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金融知识、市场营销等方面,全面提升从业者素质。截至2019年底,全省累计培育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14万人,一大批小农户成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

虽然我省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开展了大量工作,但正如您所说,由于受其他方面因素影响,存在个别经营主体收益降低的现象,从而影响了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积极性,限制了种植业的高质量发展。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借鉴吸收您的建议,与相关部门一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要求,省财政将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纳入预算,并将相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市县统筹安排使用。各地可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也可将新型经营主体作为粮棉油绿色高质高效创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各类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二是强化银担合作机制。围绕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繁的问题,在推出“鲁担惠农贷”“粮食贷”“棚富贷”的基础上,再开发“链富贷”“帮扶贷”“强村贷”等一系列涉农信贷产品,有效满足现代农业主体多层次信贷需求。积极支持省农担公司开展“百亿攻坚”活动,力争实现全年在报金额过百亿目标,支持省农担公司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服务“三农”普惠金融主力军作用。

三是积极完善关于土地规划的相关政策。目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自然资源部也正在研究制定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拿地开工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素跟着项目走”和国家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要求,研究建立我省土地指标跟着项目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推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精准化、项目化。指导市县相关部门做好种植业深加工等项目的筛选和前期工作,优先支持能够拿地即开工建设的深加工项目用地。

另外,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于2020年5月6日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明确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管理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体调整平衡,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破坏耕作层的不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占用新增计划指标,按照相关程序备案。

四是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培训力度,强化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实施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等分类培育计划,统筹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家庭农场经营者轮训,分期分批开展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

感谢您对全省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多提宝贵意见,以更好地促进我们的工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25日  

 

责任编辑: 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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