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民间借贷导致家庭破产的建议的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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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2 10:17

 尊敬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防范民间借贷导致家庭破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密切关注。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和结构转型调整影响,非法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频发,严重扰乱地区经济金融秩序,破坏良好金融生态。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打击“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放贷行为以及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纳入金融风险防控的重点内容,予以持续打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做好地方金融组织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牵头开展地方金融领域非法放贷等清理整治和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取得一定成效。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明确责任,严格规范放贷行为。2018年8月,我局联合山东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印发《关于转发银监发〔2018〕10号文件做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责任。文件规定,人民银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处置民间借贷活动中违法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各部门各负其责,协力规范管理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形成处置合力。

二、把好“入口”,协同加强准入管理。2017年,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有关从事金融活动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备案等工作的通知》,明确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规定: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监管局严格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关;属于后置审批事项的,按照“先照后证”要求,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既不属于前置审批又不属于后置审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确定范围,推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三、开展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地方金融组织非法放贷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8年8月,我局印发《关于做好地方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地方金融组织“不变相吸储、不高利放贷、不暴力催收”三条红线,严惩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非法放贷等涉黑涉恶行为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2019年4月16日,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领域扫黑除恶线索核查“百日会战”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地方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袭战”,重点针对从事“套路贷”“校园贷”“车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从事高利放贷、套取小贷公司信贷资金转贷等民间借贷行为,部署加大打击力度,先后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36条。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及时按照《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推送至信用山东,实施联合惩戒,实现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全链条监管。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协同开展防范和打击“套路贷”工作,凝聚处置合力。

四、防打结合,协调开展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我局积极履行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针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强化宣传教育,妥善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今年以来,在强化举报奖励、资金监测、网格化管理、投诉热线收集等日常监测手段同时,重点打造“金安工程”,积极推进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用大数据监管科技,结合线下防控手段,监测识别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努力实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该系统年内将上线运行。4-6月,在全省集中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与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清理排查活动,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业态、重点地域,突出重点风险企业,组织开展逐一入户核查,全面排查非法集资风险,及时分类化解处置。协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成员单位印发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指导意见,破解非法集资案件执法瓶颈,组织实施陈案积案攻坚战役,保持了对非法集资严打高压态势。

五、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携手“筑网”,提升公众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在强监管、严打击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必须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御能力,强化源头治理。我们从普及金融知识入手,瞄准中老年人、大学生2个重点人群和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家庭、网点7个宣传阵地,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宣传,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类媒体、载体,发布典型案例、法律小贴士,广泛宣传“高收益等于高风险”“远离高息借贷”等理财知识,努力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能力;同时,深度宣传扫黑除恶斗争战果,以负面典型案例形成强有力震慑,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但是,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行为可能交织在各类法律关系中,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很难对其实施前端和过程监管。您提到的信用评价体系给了我们很好的启迪,下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共同推进信用山东建设,深入推广所监管行业领域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管理,及时将非法集资和逃废债务等涉金融失信主体纳入联合惩戒体系,努力营造“诚信走天下,失信寸步难行”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时,也将积极向有关国家部委反映,争取立法支持,对有关投资类企业实施全面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借鉴吸收,也希望您继续关注这项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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