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98号提案的答复
赵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1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推动解决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您所提出的“三小”界定不够清晰、小餐饮可否从事网络订餐不明确、监管职责还不够清晰等问题及建议,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
一、关于“三小”界定
对“三小”的界定,《条例》作了原则性规定。《条例》颁布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食药监局联合编写了《条例释义》,就立法精神、《条例》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对照《条例》要求,先后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进一步区分食品小作坊与食品生产企业,便于分类监管、精准监管,2019年9月以来,省市场监管局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关于加强监管推动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的通知》(鲁市监食生字〔2020〕48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小作坊监管的有关问题。关于对生产主体未取得资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裁量,予以相应处罚。
二、关于小餐饮网络经营
原国家食药监总局2017年11月公布、2018年1月施行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条例》作为我省的地方性法规,2017年1月公布、2017年6月施行,因时间在先,对小餐饮网络经营问题未作规定。2019年9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部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对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时,已将小餐饮入网经营问题纳入《条例》清理的一项重点内容,并将包括小餐饮入网经营在内的一系列清理意见以报告的形式报送至省人大、省司法厅。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省人大、省司法厅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尽快从立法上明确小餐饮入网经营问题。
三、关于监管职责
《条例》规定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为落实该项制度,2017年5月,省食安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食药监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鲁食安办发〔2017〕12号),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为切实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2017年7月,省食安办印发了《关于落实食品“三小”条例加快建立食品摊点管理机制的通知》(鲁食安办函〔2017〕34号),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尽快指定单位或专人负责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备 案单位和地点;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及超出划定区域、划定时段进行经营的食品摊点。尽管现行文件中对食品摊点的监管职责是明确的,但在实际执行中,部分地区可能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下一步,以省食安办的名义,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条例》和《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落实食品摊点备案职责,规范备案工作。严格日常监督检查,指导食品摊点按照“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六项标准进行经营,督促食品摊点落实主体责任。
四、关于法律修订(正)问题
根据您的建议,省市场监管局将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开展调研,深入了解《条例》存在的问题,配合省人大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及修订(正)等相关工作。同时,结合今年启动《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二类立法项目的有关立法工作,将您所提出的有关问题及建议,纳入《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立法调研论证中,推动建立健全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