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161号提案
的答复意见
省邮政管理局:
袁良委员提交的《关于完善“快递小哥”生活保障和城市融入的提案》(第12020161号)的提案收悉。提案指出了“快递小哥”人数已达到10万人左右,其中,大部分为进城务工人口,他们在工作、生活与城市融入等方面的问题,并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现将我厅就该提案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委员参考。
一、快递行业基本情况
快递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近几年伴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迅速壮大,从业人数日益增多,由于其自身的经营特点,在劳动用工方面与其他行业有着明显区别,存在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劳动关系不明确、合同签订率和保险缴纳率不高等诸多问题,但我省目前未出现投诉、举报案件高发的情况。
二、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环境差,职业认同度较低。直营式快递企业工作环境相对较好,工资福利待遇较高;部分民营小企业的“加盟店”工作环境较差,经营场所面积窄小,办公设备设施简陋,管理水平落后,快递用车多为快递员自配的面包车或私改三轮车,冬冷夏热,法定节假日很少安排休息,带薪年休假也得不到落实,快递企业招收员工后,企业为了早出效益、员工为了早发工资,往往忽视岗位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导致快递员的安全意识普遍薄弱,易引发工伤事故。劳动用工的不规范,影响了快递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致使快递职业得不到从业人员的认同,从而造成每年的快递旺季时频繁出现“用工荒”,严重制约了快递行业的长足发展。
(二)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快递企业“底薪+提成”的薪酬分配方式促使快递员必须“多拉快跑”才能挣到高工资。由此导致快递员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问题。在“双十一”等网上购物高峰时期,快递员加班加点已是家常便饭,大多数快递员在法定节假日难以休息。这些问题既有快递企业发展业务的原因,也有快递员自身原因,即使有的快递公司规定快递员每月可休2-3天,但仍有快递员为了更多的收入而主动要求放弃休息。由于快递企业多实行计件收费工资制度,快递员加班费容易被用工企业蒙混过关。防暑降温费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政策在快递企业内也落实不到位。
(三)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快递行业普遍存在人员流动性大,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普遍存在。部分民营小企业只为管理层人员、技术骨干签合同缴保险。快递员频繁“跳槽”也使其认为签合同缴保险反而成了一种束缚,希望“干一天活给一天的钱”的临时观念在快递员中具有代表性。
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另一个原因是快递企业经营模式比较复杂。一类是以顺丰、邮政EMS、宅急送为代表的快递企业,采用在各市、县下设分公司,自上而下统一管理的直营模式。这类劳动用工比较规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做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审批特殊工时,公司提供送件车辆。员工待遇相对较好,收入比较稳定,人员流动性不大。另一类以申通、中通、韵达等为代表的的快递企业,这类企业采用区域加盟经营模式。即加盟商在各市县注册企业,然后签订加盟协议纳入某快递企业运营网络统一运营,但各公司独立管理。这类快递企业将某区域承包给快递员,快递员包揽该区域业务并支付承包费,送件车辆由快递员自己解决。企业与快递员之间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承包协议”。
(四)工资发放不稳定,存在扣发、迟发现象。快递员收入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派件收入,由公司按派发件数总量计算;另一部分为收件收入,由快递员自己收取,因此快递员工资取决于个人派件量和收件量。部分快递企业工资发放存在违规行为,一是部分快递公司根据包裹派送追诉期规定,扣发员工1月工资甚至更长时间,待追诉期过后才予以发放。二是快递行业用工流动性大,快递员辞职后,部分公司以种种理由延迟发放职工工资。三是为解决客户投诉,部分企业片面采用以罚代管的管理手段,由此导致快递员收入低、稳定性差、工作积极性不高。
(五)维权意识不强,劳动监管不到位。快递员多数来自农村,部分人员在家乡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签合同缴保险的意愿并不强烈。同时,快递行业企业多数实行“加盟制”,公司的层层承包经营往往导致快递员维权时找不到“东家”。加上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严重不足,很难做到对辖区快递企业的全面监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积极向人社部等中央机关建议,尽快研究适合快递等用工流动性强的行业的用工管理办法。现行的劳动用工法律、政策是依据普通长期用工企业的情况制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不能满足快递、餐饮、零售等新兴行业和用工流动性强的行业的需求,亟须出台一套适合这些行业特点的用工管理办法。既要保护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又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的程序简化,做到在不大幅提高用工成本的基础上合理保护从业人员的权益。
(二)鼓励和支持用工单位为快递小哥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和支持实行员工制的用工单位,按照企业职工参保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对于采取承包制的快递企业,鼓励和支持快递小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目前人社部也正在探索以商业保险为依托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人社部的部署,研究探索将快递小哥纳入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同时,我们将积极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保障“快递小哥”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接,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三)引导快递企业合法合规使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承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的使用有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也应当遵守“三性岗位”、用工比例等规定,这一点不应因行业不同而降低要求。快递企业将业务以外包(承揽)形式承包给快递员个人的,应当签订业务外包(承揽)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得对从事外包(承揽)工作的快递员以员工形式进行管理,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为保护从事外包(承揽)工作的快递员的人身权益,双方应在外包(承揽)协议中约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条款。
(四)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防止侵害职工权益行为。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真受理快递从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立案调查。发现实行员工制的用人单位不与快递小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二是加大检查力度。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专项检查中,加强对快递企业等小微企业的排查,将快递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快递企业,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快递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