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莱芜钢铁工业遗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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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30 15:43

孙晶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莱芜钢铁工业遗产的建议》(第12020854号)提案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办理情况

感谢您对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情况的关心与支持,提案建议对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与开发、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借鉴意义。收到提案后,省国资委高度重视,立即向山东钢铁集团了解相关情况,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意见。

二、莱钢4号120立方米高炉有关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莱钢4号120立方米高炉炉体(以下简称4号高炉)于1990年建成,当年8月18日开炉。该高炉运行10年10个月后,单位炉容产铁量达到长寿高炉标准,2001年大修,2007年12月16日停产停炉至今。

(二)保留价值分析。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经企业详细分析,历史价值方面,莱钢4号高炉虽然建设时间较早,但并不是莱钢最早建成的高炉,也不是“小三线”独特历史时期建成的,不具备特殊重要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方面,4号高炉建成投产提升了当时生铁产能,但无法代表行业重大科技创新变革,对行业技术发展没有重要影响,科技价值较低。社会价值方面,全国范围内类似的高炉数量众多,4号高炉在社会上知名度不高,不具备典型性,社会价值不大。艺术价值方面,4号高炉的设计跟国内其他众多小高炉相差无几,没有独特风格,在行业内没有重要影响,艺术价值不高。综上所述,虽然4号高炉是莱钢发展历史的实物见证,也是莱钢人的历史记忆和情感寄托,但是其不具备申报国家工业遗产的条件。

(三)保留4号高炉的风险分析

一是违反国家政策风险。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大型H型钢配套项目和“十一五”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7〕555号)文件中明确莱钢需要按期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其中包括拆除4座120立方米高炉。目前,1—3号120立方米高炉已经拆除,如果4号高炉不拆除将违反国家政策要求。

二是存在重大安全风险。4号高炉建成至今29年,停炉时间12年,区域内设备、钢结构、厂房建筑年久失修,腐蚀严重,均已失去设备本质性能,达到报废状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是影响区域环境治理的风险。包括120料场在内的莱钢老区料场漏天堆放等环保问题整治是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导项目。今年4月份,莱钢集团启动实施120料场扬尘治理项目。4号高炉系统、区域内竖炉及其配套设施靠近120料场,如不拆除将直接影响120料场扬尘治理项目推进。

四是与规划存在冲突的风险。根据济南市钢城区建设规划,厂区和生活区隔离,拟将4号高炉系统、区域内竖炉及其配套设施全部拆除,预留城市规划绿化空间,同时,山钢股份莱芜分公司规划在该区域建设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

(四)前期论证意见。5月份,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钢城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相关专家团队,与山钢股份莱芜分公司相关人员,现场勘查莱钢4号高炉情况并座谈交流。相关专家除认为4号高炉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文化价值外,还提到以下意见:一是4号高炉仅是炼铁系统的局部环节,基础设施不健全,不满足申报工业遗产的完整性条件,基本不可能申报国家工业遗产。二是保留的前提必须解决安全问题,4号高炉的钢结构锈蚀严重,保留难度大并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

(五)企业下步工作计划。根据以上分析,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要求,推动城市区域规划落地和企业发展,化解重大安全隐患、环保风险,山钢集团、莱钢建议不再保留4号高炉。下一步,山钢集团、莱钢也将认真学习把握国家工业遗产相关政策要求,提高保护利用意识,结合企业实际,在安全环保、生产经营、城市区域和企业发展规划等条件允许情况下,适时就工业遗产普查、评估、保护利用等相关课题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开展相关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及产业转型升级,省国资委将大力支持具备一定基础的省属企业加大工业遗产保护力度,积极发展工业旅游产业。一是督促企业提高工业遗产保护意识,将工业遗产保护与企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鼓励部分省属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发工业旅游精品项目。二是多渠道争取支持,指导帮助部分企业将工业遗产保护与当地城市和地区的发展规划紧密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的对接沟通努力争取各方的资金、政策扶持,形成保护工业遗产的强大合力

特此答复。

 

 

山东省国资委

2019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 国资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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