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环保信用系统”完善环保监管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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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4 15:15

《关于建立“企业环保信用系统”完善环保监管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情况

2016年10月,我厅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同步上线运行。《办法》实施以来,较好地发挥了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作用。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采取年度记分的方式,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以“红黄绿”三色标识。实行统一记分标准,评价情况动态管理,评价程序简单易行,可操作性较强。同时建立记分核销机制,企业在改正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后,可通过信用评价信息系统申请核销记分,恢复信用等级。

二、信息公开情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http://60.208.61.165:8088/SDXY/index),有关部门机构或社会公众均可自行查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核销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同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实现了与“信用山东”等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结果运用情况

根据《办法》要求,我厅每年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等部门机构,实施联合惩戒,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已成为影响企业融资贷款、评先树优、招投标等的重要因素。

四、第三方评估情况

为全面评价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施情况,2018年,我厅聘请了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进行了评估,通过政策研究、实地调研、数据分析,总结了我省目前的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为推动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重要借鉴。

感谢您对山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4日 

责任编辑: 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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