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我省中小学学生餐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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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30 00:00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 12020273 号提案的答复

张法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我省中小学学生餐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小学学生餐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我局长期以来工作的重点。您的建议深入分析了中小学学生餐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三个方面的措施。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并进行了研究,期间,与省教育厅进行了沟通。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不断完善中小学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提升中小学学生餐食品安全水平。

一、关于“消灭学校无食堂现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学校食堂是学生就餐的主渠道,办好学校食堂是保障学生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这项工作。

(一)加快推进中小学食堂建设。前期,我局配合省教育厅联合开展了全省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和学生集中就餐需求状况调查,了解了各市、县(市、区)中小学校食堂配建和学生集中就餐需求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学校食堂建设和保障学生集中就餐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突出学校食堂在解决学生集中就餐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自2019年起,各市新建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需求配建食堂,老学校应创造条件改扩建食堂,不具备食堂配建条件的应以集中配餐方式解决,到2020年底,彻底解决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需求。

(二)对学校食堂建设加强行政指导。在学校食堂新建或者改扩建之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加强指导,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要求,从食堂设计、规划、布局、流程、硬件配备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学校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学校食堂的制度建设、人员管理、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设施设备、餐饮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核查,指导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认真落实学校食堂“四查”制度。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制度,确立了学校食堂监管“四查”制度。一是学校月度自查,学校负责人每月至少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1次;二是季度检查制度,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学校食堂检查1次,每年不少于4次;三是飞行检查,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学校食堂进行飞行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四是督导检查,既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又检查基层监管责任落实情况。2019年春季全省校园食品安全督导检查中,共检查中小学食堂和学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7049家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002份,约谈责任人256人次。

(四)加强对学校配餐单位的监管。目前,全省共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56家。有的学校没有食堂,通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学生供餐。我局将继续对学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全覆盖监管,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清洗消毒、饭菜留样、风险排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同时,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学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管理。

(五)对校外托管场所实施综合治理。校外托管机构(俗称“学生小饭桌”)风险隐患较大,需要加以治理。我省地方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省食安办已将各市政府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列入政府考核指标,督促各市政府牵头,教育、公安、消防、住建、卫健、环保和食品安全监管等多个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整治,采取综合措施解决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问题。

二、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改进食堂和配餐管理科学化水平,提升对学校食堂和配餐机构的监管能力”

近年来,我局根据省政府餐饮质量提升工程的要求,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了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根据您的建议,将推动实施以下工作:

(一)实施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批量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对中小学食堂使用的米、面、油、肉、奶、蛋等大宗食材,以市域或县域为单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严把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质量,完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二)推动学校食堂和集体配餐单位实施“明厨亮灶”。通过实施明厨亮灶,公开学生餐加工制作过程,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促使经营者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从事加工制作。

(三)建立学生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会同教育部门推进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鼓励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四)督促落实学校食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督促落实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留样制度。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 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三、关于“在学校食堂和配餐企业中引入必要的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饭菜的质优价廉”

中小学生集中就餐应坚持以学校食堂为主、集中配送餐为辅的原则,努力降低学生集中就餐和食堂运营成本,保障学生饭菜质量。您提出的“在学校食堂和配餐企业中引入必要的市场竞争机制”,是保障学生饭菜质量的重要方式。我局将通过行政指导、信息公开、加强监管、严查违法行为等方式推动市场竞争机制实施。

(一)对委托专业餐饮公司托管经营的学校食堂。一是加强行政指导,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对承包或者受委托经营的专业餐饮公司加强监管,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三是严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通过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的学校。一是加强行政指导,提供集中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信息,供学校选择。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二是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三是严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集中供餐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督促学校落实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指导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意见;学校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建议。


责任编辑: 沈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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