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中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商业预付费经营行为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民银行 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要求,“人民银行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鉴于此,商务部门只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和商务部的要求,我省确立了“严管理、防风险、促廉政、维权益”的监管工作指导思想,明确了“加强准入管理、规范发行购买、加强资金管理、严查违法行为、建立督查机制”等工作任务。近年来,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一、属地管理、分类监管。省商务厅对集团企业、品牌企业发行的预付卡进行监督管理,规模企业、其他企业归口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属地监督管理。发卡企业严格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备案,各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备案资料上报商务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公示。自《管理办法》发布至今,山东省范围内较有影响力的发卡企业已经陆续完成备案。截至目前,山东全省共有规模以上发卡备案企业223家,其中:集团备案企业14家,品牌备案企业5家,规模备案企业204家。
二、认真抓好备案及存管资金保证制度。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程序等要求,建立、完善备案工作制度、流程、启动备案审核,加快符合备案条件的发卡企业备案进度,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商务部业务系统备案表,认真审核企业发卡业务信息。在预收资金的管理方面,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按照规定的存管资金比例确定一个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三、开展监督检查。严格三项制度的执行,督导企业建立落实“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每年除了日常监督检查外,还与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督查。2017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部署,由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开展了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商务部门开展了整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重点是加大对应备案未备案、备案类型不当、资金管理不合规、跨区域经营且已在部分地区经营异常、消费者投诉较多等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对涉嫌违规开展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欺诈、非法集资等案件和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到目前,省商务厅和17市主管部门均已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小组,确定专人负责预付卡执法工作,各市还普遍加强了与当地监察、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
五、加大公众引导力度。结合内贸扩消费工作,借助诚信兴商宣传月、购物节等活动组织集中宣传,提高市民保障购卡安全的基础知识和对违法行为的防范要点,形成消费者查验资质谨慎购卡的良好习惯、全社会关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目前来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健全。《管理办法》从施行到现在近6年了,其中一些内容已经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导致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用卡行为上出现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情况。《管理办法》作为部委规章,层次低,效力有限,急需出台更高层次的法规加以规范。二是其他发卡企业监管难度大。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相对规范;其他发卡企业点多、面广,类型也比较复杂,涉及行业多(如美容美发、健身、教育培训、餐饮、洗浴等众多服务行业),加上规模小、经营期短、流动性大等特点,给监管工作造成一定难度。三是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办法》对其它发卡企业没有资金存管的要求,导致监管风险较大,缺少抓手,增加了监管难度。四是由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经营场所等限制规定被取消,新登记企业易出现“无证经营”,动态变化缺少预见性、前瞻性,给预付卡规范监管增加了相应难度。
下一步,省商务厅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提高监管力度。一方面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发卡企业发卡行为。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社会共治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形成良好的消费环境。
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山东省商务厅
2018年5月14日